刊登日期: | 2019/2/18 |
發文日期: | 2019/2/13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83800676A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哨角製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魏幼謙」。 |
依據: |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之基準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哨角製作技術。 二、技術分類: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」 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在臺灣的宗教民俗中,媽祖出巡時會以吹哨角、敲馬頭鑼(一對兩面鑼,隨侍於主神轎前,具有指揮隊伍的功能,以其為「馬首是瞻」命名)為鑾駕做為前導,相傳馬頭鑼聲和哨角聲具有辟邪、去陰、淨化之儀式功能。其哨角製作,以手工將薄銅片焊接串聯方式製作哨角和喇叭口,放音的喇叭口弧度及口徑,嚴格依照「文公尺」(魯班尺)的吉祥尺寸製作,不採取鑄模方法,以手工將整塊的銅研模、焊接、裁剪修整,製作能吹出多個音的吹嘴和哨角,此一傳統技術製作者已愈來愈少。 四、登錄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者:魏幼謙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中興街5號。 五、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 1.正確體現、執行哨角保存技術之能力,結合地方民俗活動與需求進行修護創作哨角,其手工作品,比機械產品聲音好,且耐用。 2.哨角製作技術為國指定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技術。 3.保存者長期從事哨角製作,符合保存技術認定基準。 4.哨角製作有瀕臨失傳危機,保存者具執行保存哨角製作之能力。 (二)法令依據 1.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 2.《文化資產保存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2款。 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丶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超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巿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